多措并举破解新能源车充电困局
时间: 2024-12-23 01:09:12 | 作者: 行业资讯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充电桩成了车主的“刚需”,充电桩建设、安装需求持续攀升,但个别物业公司并不配合安装,因充电桩安装、使用引发的纠纷持续增加。为解决新能源车充电问题,一些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内都增设了充电桩,但时常被燃油车占位。还有充电价格不透明、服务没保障等乱象,给车主带来充电、出行焦虑。
如何破解新能源车充电困局,让新能源车主安心出行?《法治日报》记者正常采访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翟业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和北京瀛和(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国照。
王叶刚:业主既可以依法主张在自己的专有车位安装充电桩,也可以在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充电桩。
对于业主在自己专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有权利在自家专有车位安装充电桩。如果物业公司不允许业主安装充电桩,构成对业主专有权的侵害,业主有权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也可以依法请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业主在共有部分安装充电桩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业主在共有部分安装充电桩的行为,可能涉及相关公共区域用途的改变,依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该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在符合该规定的条件下,业主也可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立共享充电桩满足用电需求。
翟业虎:在小区内,无论居民是否拥有固定车位,若安装了公共充电桩设施,该设施应保证服务于整个小区的新能源车。在充电桩数量有限的情况下,需建立类似小区管理规约的自律协议,由全体业主和居民共同遵守。通过协议明确规定,如何有序且充分的利用充电桩设施,例如按照时间或排队的先后顺序使用充电桩。若业主、居民不遵守相关规定,如占用充电桩车位,导致其他车主、居民没办法使用公共充电桩设施,则在协议书中规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将该车辆强行移离。相关联的费用应由新能源汽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
刘国照:能采用车牌识别与智能地锁联动,通过技术方法杜绝占位。当燃油车等其他车辆驶入充电车位时,系统可以通过车牌识别技术迅速识别并通过语音和显示屏提示车主“充电车位,燃油车请勿进入”。同时,地锁不进行降落,直接阻止燃油车进入停车位,从而有效杜绝燃油车占用充电桩车位的现象。
记者:据了解,自2016年实施新国标规定以来,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口需要符合新国标的要求。按照有关标准,不一样的品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应该能够通用。但实践中,有部分车主反映出现充电口不兼容,比如充10分钟自动断电,而且若不是本品牌充电桩,没办法使用预约充电等功能。如何让不一样的品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实现真正兼容?
翟业虎:充电插头的问题属于标准化范畴,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范。在车企销售过程中,国家可能会针对充电桩接口制定出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市场的有序性与兼容性。
若插座类型不一,可考虑采用转换插头作为解决方案,以此作为过渡性的技术方法来促进不同设备间的互联互通。同时,国家应果断采取一定的措施,设定一个清晰且合理的期限,要求所有相关方在该期限内全面统一采用某一特定的插座类型。
记者:在节假日,新能源车抢充电桩的情况经常发生,怎么样才能解决充电桩不足问题?
刘国照:研发超长续航的新能源电池,续航增加,充电次数相对减少,可缓解充电桩不足问题。
科学布局充电桩。有序处置低效“僵尸桩”,增加“两区三中心”的充电桩建设,合理科学测算办公区、写字楼、商超、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区域客流密度和利用率等因素,适当增加公共充电桩数量,缓解“一桩难求”的现象。
提高充电桩充电效率。通过技术方法将充电桩效能提高,为充电节约时机。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统一化。政府和行业协会合作,制定统一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明确充电桩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安全要求和服务要求,包括充电接口、安全准则规范、充电功率等,确保充电桩的质量和可靠性。同时,发展多种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快充、慢充、直流充电桩等,满足多种用户和场景的使用需求。
记者:充电桩由谁来监管?怎么样才可以规范充电乱象,确保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刘国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充电桩运营公司进行审查,着重监督其是不是合乎法律经营。受理消费者相关投诉案件,对充电桩运营企业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指导和纠正,严厉打击“收费套路”等现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充电桩收费标准做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建部门、电力部门科学制定充电桩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由充电服务企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在公示后执行。